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181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塞蒙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成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塞蒙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