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60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