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67号
案件名称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周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商场1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总经理。

上诉人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