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1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泰和洁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
法定代表人:梁健康,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裕仕卫浴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洪清岛,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宜家建材广场2栋F6-7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泰和洁具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裕仕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