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娜,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新,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城关解放塘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松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娜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娜以已与被上诉人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姚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