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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城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新联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城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新联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城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新联文具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31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城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

法定代表人:戴连峰。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新联文具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太和文化礼品城一层A区1-6号,经营者:李树坡,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萧山城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新联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3月15日,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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