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3号原告:张福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君味轩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文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财与被告青岛君味轩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财于2017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财撤回对被告青岛君味轩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