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777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B.V.),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朱莉.安妮.弗格斯(JulieAnneFergus),彼得.约翰尼斯.特奥多普鲁.阿尔费林克(PetrusJohannesTheodorusAlferink)。
被告:杨祖根,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郫县。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B.V.)与被告杨祖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B.V.)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B.V.)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B.V.)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