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63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缪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