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7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岛县一杰船舶配套经营部。
住所地:烟台市长岛县海滨路。
经营者:冷兵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岛县一杰船舶配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