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初7号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工业苑13层13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欢,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奋发百货商店,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兴港副食城第**号铺面。
经营者:李贺奋。
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诉贵港市港北区奋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