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40号原告:黄伟明,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翔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晁美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东宏达丽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
法定代表人:晁旭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伟明与被告南京翔胜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宏达丽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6××××.9、名称“包装卡纸(钥匙扣-日美五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伟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