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50号原告:宋伟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迟家新星北街**号。
负责人:孙理想,经理。
被告:潍坊泰丰炸鸡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号金宝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于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奎诉被告潍坊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潍坊泰丰炸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宋伟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伟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