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23号原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达陆,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宏大凌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大凌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宏大凌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大凌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七千八百元,由原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