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53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住所地哈尔滨市香纺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轴承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0700003184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鼓楼区建宁路57号05-07栋门面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