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2、133、134、135、136、137号之一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铁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铁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六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六案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均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中,第132号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计3282.5元;
第133号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
第134号案件受理费5215元,��半收取计2607.5元;
第135号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
第136号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
第137号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