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号原告:洛阳市西工饭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路3号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喜,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园,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小武,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告洛阳市西工饭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小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洛阳市西工饭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饭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西工饭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洛阳市西工饭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