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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桂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湖南厚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992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桂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湖南厚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桂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湖南厚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992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人:吴跃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锋,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茂湘,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厚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湖。

委托代理人:郑小东,被告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厚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厚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厚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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