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初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五爱服装大世界鑫联宇手机广场。
负责人:郑义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利,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振军,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二府巷**号,大同市南郊区五爱服装大世界联宇手机广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五爱服装大世界鑫联宇手机广场、被告郭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