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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南安市佰事达卫浴洁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南安市佰事达卫浴洁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安市佰事达卫浴洁具厂,济南市天桥区华牧卫浴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39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小燕,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佰事达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主要负责人:陈壮志。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华牧卫浴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陈燕苗。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佰事达卫浴洁具厂、济南市天桥区华牧卫浴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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