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39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小燕,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佰事达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主要负责人:陈壮志。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华牧卫浴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陈燕苗。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佰事达卫浴洁具厂、济南市天桥区华牧卫浴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