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013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朋来,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张朋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