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1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远大通讯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4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素良,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远大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