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47号原告:义乌熙基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号**幢*号*楼。
法定代表人:HAMMOUDHOUSSAM。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万培,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熙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万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熙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熙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熙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