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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鑫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03民初1130号
案件名称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鑫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鑫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30号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号楼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3。

法定代表人:吴泽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涵,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鑫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19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55。

法定代表人:吴学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亮,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艳,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鑫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美图公司诉称,其所有的“美图秀秀”商标被核准用于第9类电脑程序、计算机程序等。

广鑫公司生产并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米图秀秀手机”,且销售页面所使用的宣传图片及文案亦大量盗取自美图公司网店,广鑫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下简称《诉讼法解释》)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广鑫公司在网络上将涉案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害美图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判令:1.广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广鑫公司赔偿美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用12600元;

3.广鑫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广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商标权属、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美图公司诉称在阿里巴巴上购买涉嫌侵权手机两部,但该交易已经取消并退款成功,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厦门,依法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指的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但并非所有涉及网络的侵权行为均适用该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并未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既然侵权结果发生地并非商标侵权行为的管辖连接点,《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关侵权结果地的规定也就不适用于本案商标侵权的管辖确定。

综上,美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厦门市××区区,而广鑫公司的住所地位深圳市××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广鑫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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