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07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朗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全。
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朗盛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