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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岳与魏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林振岳与魏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振岳,魏迪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301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屹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成市。

被告:魏迪,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林振岳与被告魏迪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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