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455号原告: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桂莲,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飞,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为高,总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为169元,由原告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