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17号原告:陈运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叶兴、吴杰伟,均为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思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想。
原告陈运东与被告中山市新思丽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xxxx.2、名称为洗墙灯(LXYAXQD14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陈运东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运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