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42号原告:盛南敏,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山源,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祥倩陶瓷花盆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
法定代表人:周名亮,该厂投资人。
被告:周名亮,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
第三人:付应祥,男,1993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
第三人:付正红,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盛南敏与被告宜兴市祥倩陶瓷花盆厂、周名亮、第三人付应祥、付正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盛南敏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南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盛南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