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83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源亮恒五金配件经营部(个体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文少德。
原告吴华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源亮恒五金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