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7号罪犯纪培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培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5日送监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3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住院期间,配合治疗。
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获达标分12.4分,考核分经折算计1860分,表扬3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及该犯住所地村委会、乡政府、乡民政所出具的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培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培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