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9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周镐荣,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宜尚坊百货商店,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玫瑰路*号**号铺。
经营者:余木声。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宜尚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