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630号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3-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毓崑,执行董事。
被告市南区天真儿童摄影旗舰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号网点。
经营者辛桂红,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南区天真儿童摄影旗舰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市南区天真儿童摄影旗舰馆已于2016年1月11日登记注销,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对被告市南区天真儿童摄影旗舰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