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8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看庄镇。
委托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壹佰体育用品商行,个体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金海洋26区。
经营者:洪苏文,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香屯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青诉被告渝中区壹佰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燕青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渝中区壹佰体育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