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号原告:唐玉亮,男,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海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龙眼路147号捷旺工业区C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K。
法定代表人:雷伟。
原告唐玉亮诉被告东莞市海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230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