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经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号旗舰广场E2018。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