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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蔡燕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52民初4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蔡燕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蔡燕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4号原告:凌万义,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娜,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燕娜,女,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蔡燕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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