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昌盛商贸中心江宁店,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中心A区A638-1商铺。
负责人:潘伯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永昌盛商贸中心江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2017年3月20日,上诉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