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刑初204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子峰,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涛,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泽雄,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子峰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7年1月19日、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龚子峰及其辩护人钟涛、陈泽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龚子峰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通天飞扬市场3楼3E298档口从事生产、销售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犯罪活动。
后为方便制假售价,被告人龚子峰于2016年7月又伙同林某1共同出资,租用通天地飞扬市场2楼F2A548档口,雇佣员工,专门制作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
经查,被告人龚子峰从市场收购旧苹果IPAD平板电脑,然后将外观较旧或者需要维修的旧苹果IPAD平板电脑交由其员工在通天地飞扬市场2楼F2A548档口进行维修并更换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后盖、外壳、屏幕等配件、打印IPAD标识,制作成全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随后由龚子峰通过通天地飞扬市场3楼3E298档口对外销售,非法获利。
2016年8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龚子峰,并在我市福田区通天地飞扬市场3楼3E298档口查获被告人龚子峰正在销售的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83台;
在通天地飞扬市场2楼F2A548档口查获制假工具一批;
在被告人龚子峰等人住处我市福田区御景华城6栋5N房查获涉嫌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后壳57个,同时,还在被告人龚子峰手袋内查获账本2本,在林某1背包内查获记事本4本。
经查,被告人龚子峰对外销售上述83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81610元。
另经鉴定,上述83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中的18台总计价值人民币37790元,剩余停产下架产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对应型号产品在2016年8月的二手市场价格区间。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龚子峰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子峰承认控罪,对查获的83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价值总额约为人民币81610元无异议,但认为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停产下架的产品出具的价格区间过高。
被告人龚子峰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龚子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龚子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为解决经济问题而引发犯罪,且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
4、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对其收押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5、被告人是家庭的重要支柱,被关押后对家庭影响较大。
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龚子峰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G1014459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
手提式计算机;
用于下列的手持式移动数字电子装置,即用于录制、编辑、传输、操作,以及检查文字、数据、图像、音频,以及音像文档,用于发送和接收电话传呼,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的数字数据,用作数字格式的音频播放器,手持电脑,个人数字助理,电子文件夹,电子记事本,照相机,以及全球定位系统,电子导航仪”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
第10951145号“iPad”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九类的“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平板计算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6年3月起,被告人龚子峰从市场上收购旧苹果iPad平板电脑以及假冒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外壳、屏幕等配件,并雇佣他人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飞扬市场2楼F2A548档口对其收购的旧苹果IPAD平板电脑进行更换外壳、屏幕等配件、打印IPAD标识等,制作成全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随后由被告人龚子峰通过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飞扬市场3楼3E298档口对外销售牟利。
2016年8月10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飞扬市场3楼3E298抓获被告人龚子峰,并当场查获已经翻新好的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共83台(均带有“”、“iPad”标识),其中iPadMiniwithRetinaWLAN型号的共计20台(16G的8台,32G的5台,64G的7台),iPadMini2withRetinaWLAN型号的共计9台(16G的7台,32G的2台),iPadMini3withRetinaWLAN64G型号的1台,iPadAir2WLAN型号的共计3台(16G的1台,64G的1台,128G的1台),iPadAirWLAN型号的共计10台(16G的6台,32G的3台,64G的1台),WLANiPad216G型号的23台,WLANthenewiPad(iPad3)16G型号的7台,WLAN配备RETINA显示屏的iPad(iPad4)16G型号的10台,以及苹果iPad平板电脑外壳57个、笔记本6本、螺丝刀5把和高温机1台。
根据公安机关委托,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为: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缴获的iPadMini2withRetinaWLAN16G单价为1700元,7台共计11900元;
iPadMini2withRetinaWLAN32G的单价为2042元,2台共计4084元;
iPadAir2WLAN16G的单价为2573元;
iPadAir2WLAN64G的单价为2959元;
iPadAir2WLAN128G的单价为4400元;
iPadAirWLAN16G的单价为1979元,6台共计11874元。
上述18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总价共计37790元。
根据公安机关委托,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停产下架的平板电脑二手市场价格区间》,认为涉案型号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在2016年8月的二手市场价格区间为:iPadMiniwithRetinaWLAN16G为800-900元,iPadMiniwithRetinaWLAN32G为1000-1200元,iPadMiniwithRetinaWLAN64G为900-1050元,iPadAirWLAN32G为1500-1600元,iPadAirWLAN64G为1750-1900元,iPadMini3withRetinaWLAN64G为1300-1700元,WLANiPad216G为500-700元,WLANthenewiPad(iPad3)16G为600-900元,WLAN配备RETINA显示屏的iPad(iPad4)16G为700-1100元。
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查获的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外壳及作案工具等的照片,证明被告人龚子峰从事翻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事实;
2、书证:(1)被告人龚子峰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10日民警将被告人龚子峰抓获的情况以及现场缴获物品和扣押的情况;
(3)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商标注册情况;
(4)鉴定报告,证明查获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外壳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5)停产下架的平板电脑二手市场价格区间表,证明已停产下架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二手市场价格区间。
3、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1、林某2、林某3的证言,三名证人系在华强北通天地飞扬市场2楼F2A548档口从事翻新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工人,证实了被告人龚子峰雇佣他人从事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事实;
(2)证人孙某1、张某1的证言,证明抓获被告人龚子峰的经过。
4、被告人龚子峰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龚子峰承认其雇佣他人对就苹果iPad平板电脑进行更换屏幕、外壳、打印商标等翻新活动的事实,其供述iPadMiniwithRetinaWLAN16G为650元,iPadMiniwithRetinaWLAN32G为820元,iPadMiniwithRetinaWLAN64G为880元,iPadMini3withRetinaWLAN64G为1450元,iPadAirWLAN32G为1500元,iPadAirWLAN64G为1540元,WLANiPad216G为700元,WLANthenewiPad(iPad3)16G为850元,WLAN配备RETINA显示屏的iPad(iPad4)16G为1150元。
5、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部分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单价及总价。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第G1014459号“”、第10951145号“iPad”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龚子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购买旧苹果iPad平板电脑及假冒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配件,对旧苹果iPad平板电脑进行翻新并销售牟利。
被告人龚子峰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平板计算机”属同一种商品。
因此,被告人龚子峰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龚子峰的非法经营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本案中,关于型号为iPadMini2withRetinaWLAN16G、iPadMini2withRetinaWLAN32G、iPadAir2WLAN16G、iPadAir2WLAN64G、iPadAir2WLAN128G、iPadAirWLAN16G的18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被查获时并未标价,其实际销售价格仅有被告人龚子峰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侵权产品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相关部门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上述18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37790元。
关于型号为iPadMiniwithRetinaWLAN16G、iPadMiniwithRetinaWLAN32G、iPadMiniwithRetinaWLAN64G、iPadAirWLAN32G、iPadAirWLAN64G、iPadMini3withRetinaWLAN64G、WLANiPad216G、WLANthenewiPad(iPad3)16G、WLAN配备RETINA显示屏的iPad(iPad4)16G的65台假冒苹果iPad平板电脑,被告人龚子峰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与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停产下架的平板电脑二手市场价格区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被告人龚子峰供述的该部分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予以采信。
经统计,上述65台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共计56500元(650×8+820×5+880×7+1500×3+1540+1450+700×23+850×7+1150×10)。
因此,涉案83台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4290元(37790+565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龚子峰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龚子峰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子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姗姗 速 录 员 原 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