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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惜福镇金鑫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2238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惜福镇金鑫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城阳区惜福镇金鑫光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223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惜福镇金鑫光明眼镜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惜福镇社区。

经营者:冯跃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惜福镇金鑫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惜福镇金鑫光明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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