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0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古方便利店,住所地睢县。
经营者:张海东,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古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