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16号之一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社区山后组1号。
法定代表人:华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梅,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坦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17号楼8层36号。
法定代表人:郭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坦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