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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辛大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2348号
案件名称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辛大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辛大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348号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商业街K座510房。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辛大勇,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辛大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1656.5元,由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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