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4号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晔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