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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251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湖臻大厦*楼****号,注册号:440303808979772。

经营者:黄瑞钦,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友,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刘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19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负担,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罗湖区钦发商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房依蒙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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