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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当涂县江南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5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当涂县江南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江南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初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涂县江南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92号。

经营者:占翠萍,该店业主。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当涂县江南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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