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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永特电器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47号
案件名称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永特电器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永特电器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47号原告: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溪下村。

法定代表人:胡方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永特电器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永特电器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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