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7号原告福来恩有限公司(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住所地以色列国欧享大街2号(2OppenheimerSt,RehovotIsrael7670102)。
法定代表人:约福•森(YovavvSameah)。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木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万。
原告福来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来恩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来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来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福来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