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05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淘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工业区新发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告: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泉路福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朱俊丽。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淘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中山市淘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明显违反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关于级别管辖的上述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中山市黄圃镇。
综上,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普通商标侵权纠纷,故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且广州市白云区也是原告的住所地,因此可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综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淘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淘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