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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区李静永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执177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区李静永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区李静永盛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区李静永盛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瀍河区启明西路161号,经营者:李静。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瀍河区李静永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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